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在黑臭水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