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河湖水体、人工水系等进行清淤、疏浚,清除沿岸垃圾和水面漂浮物,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化改造,恢复、增强自净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坑塘、沟渠等进行清淤、疏浚,防治水体内源污染。清淤底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