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