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镇雨水排放管网,实现雨污分流。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基础设施、居住区、商业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污分流设施。城市老旧小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