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

在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

在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污水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控源截污、定期清运、资源化利用等措施进行处理,或者铺设临时性专用管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