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