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文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合作监管等工作机制,促进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旧城区或者棚户区改造范围、征收或者拆迁房屋和其他设施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