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安全管理、修缮、保养职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变更保护管理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其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修缮;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管理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