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安全管理、修缮、保养职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变更保护管理责任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其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修缮;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