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巡查事项、巡查要求及具体规范;(三)建立大沙河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危险区域设置必要的防护栏(网)、安全警示标识等规范统一的防护设施;(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