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大沙河保护协调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的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大沙河保护管理制度;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大沙河保护工作;

(四)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大沙河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事项,组织联合执法;

(五)组织开展大沙河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沿河县(区)大沙河保护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沙河保护组织协调、统筹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