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堤防毁损等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加固堤防等计划。沿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对大沙河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加固堤防,保障行洪畅通。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