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大沙河保护区内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造成污染和破坏。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