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大沙河保护区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