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大沙河保护管理区内,因工程建设活动,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淤;对河道或者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组织修复或者承担维修费用;建设活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设置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并清理现场,恢复河道原状。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