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管理区、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

(二)防洪排涝、水资源调配与利用、岸线保护与利用;

(三)水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与保护;

(四)产业发展布局;

(五)建设空间布局;

(六)景观风貌设计;

(七)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