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及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