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