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选用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材料、构件、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