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