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耗监测等建筑能耗监管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