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章 运行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立保障绿色建筑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设置绿色建筑专业化管理岗位,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绿色建筑设备系统的维护和记录,确保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