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章 技术创新与循环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砖。城市规划区内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砖。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粘土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鼓励和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的应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