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但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创建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社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