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