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按照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需要进行绿色建筑建设或者改造的建设、设计、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要求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