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第十二条有效按照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需要进行绿色建筑建设或者改造的建设、设计、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要求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