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