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