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数字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服务业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能源以及网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