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产业数字化,是指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包括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建造、智慧物流、智慧文旅、数字金融、数字商贸等数字化应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