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转型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进网络通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支持智慧农(牧)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信息化、农业生产服务信息网络平台等建设,推广智能农机,推进精准种植养殖,提升农业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