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发展,培育多层次的企业梯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