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引导和支持建设数字经济园区,促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