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省实验室和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基地及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整合创新要素资源,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施科技攻关,推动制造设备、基础器件、高端芯片、关键材料、软件等核心技术突破创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