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积极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探索适宜本地的平台经济发展场景和模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