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积极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探索适宜本地的平台经济发展场景和模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