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做好重大项目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配套、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打造电子信息制造优势产业集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