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发展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软件产业发展,支持高水平软件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工业基础、地理信息等软件产业,推进软件产品迭代、适配测试和产业化应用,构建自主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