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数据资源拥有者对其汇集的非公共数据资源依法享有使用权,但是不得侵害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数据信息主体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知情权、同意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撤回权和可携带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