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共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共享的情形除外。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共享开放公共数据,注明数据共享的条件和方式,并按照规定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鼓励使用公共数据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