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能源、交通、城建、农业、水利、环保、应急、医疗、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建立经济社会智慧化运行的基础设施体系。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建设多层次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能力建设,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内外网升级改造,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交通、物流、市政等重点领域物联网终端和智能传感器的规模部署,推动感知设备统一接入、集中管理和感知数据共享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完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物流设施、供应链设施和支撑保障设施,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