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级计算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数据中心优化建设和升级改造,提升资源利用水平和运行效率;推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多元计算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统筹建设本区域数据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在土地、电力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