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光纤宽带网络优化布局和卫星互联网络、量子通信网络发展,推进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等单位应当将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作为主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保留完整的管线分布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档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