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制定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时应当根据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衔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