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自主可控的原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