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提倡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使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