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考核、奖惩、问责制度,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加强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推进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