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范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制作名称标牌时,应当将文字式样送语言文字管理部门翻译,或者经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核对后再进行制作。制作印章时,应当持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核对后的材料到公安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