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制作名称标牌时,应当将文字式样送语言文字管理部门翻译,或者经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核对后再进行制作。制作印章时,应当持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核对后的材料到公安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