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辖区内城市绿地面积,并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