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