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