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辖区内城市绿地面积,并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