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